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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3303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環署空字第1080033035號公告.pdf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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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新領牌照五年以上及遙測日前三個月內未實施車輛檢驗之汽車,經遙測後
一氧化碳或碳氫化合物濃度值超過附表之遙測標準值者,應於主管機關通
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