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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環署基字第0950086343號公告.pdf
附表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除機動車輛、液晶電視機及液晶監視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項目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九七六○七C
號公告之有關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部分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
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