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