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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環署基字第1010112442號公告.pdf
附表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電子電器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以具有環保標章、節能標章、
省水標章或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一級或二級產品規格之物品
。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