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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096000454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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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環保機關於受理或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時,應依本要
    點規定,嚴防洩密,以保障、維護人民權益。

二、環保報案中心受理公害陳情案件時,應於「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
    件管理系統」列印處理管制單,管制單內容有關陳情人之相關資料應
    予保密。

三、製作公文書函時不得逕採或引述陳情人之語態。

四、通知被陳情對象及陳情人之書函,應以雙稿為之,不得留下可資辨認
    陳情人身分之有關資料。

五、遇有採訪或查詢案件處理情形時,應先登記訪查者之姓名、電話、地
    址等資料,經查核後就處理情形回電告之,不得將原登錄之陳情人姓
    名、身分、聯絡方式、語音等資料洩漏,以防查詢者冒用身分,取得
    資料。

六、需回復之案件,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回復、保管有關案件資料及定期
    對列管案件執行追蹤管制事宜。

七、環保人員查處陳情案件時,應恪遵對事不對人原則,不可藉詞係人民
    陳情或出示陳情案件資料以作為執行稽查之托辭。

八、執行現場查處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同行,如發現其他同仁涉有危害保密
    之虞時,應勸告制止,其不聽勸告制止或已發生洩密事件者,應立即
    向長官報告。

九、各級主管人員、人事查核人員應加強外勤人員之保密宣示,並主動查
    察,以防範陳情資料洩漏或遺失之事件發生。

十、環保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陳情案件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
    漏、遺失時,應即向機關主管報告,並迅速為下列處理:
    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
    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之原因並研判其責任歸屬;
    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研究改進陳情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十一、凡環保人員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而洩密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
      處分,該管長官倘知情而不立即處置者,應受連帶懲處。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