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化控字第1158112683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稱本署)為管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
    心(以下稱本中心)之設備(施),確保訓練品質與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訂各項場地使用申請及收費管理相關工作,由本署負責辦理
    。

三、本中心各項場地及設備(施)之使用申請,以提供化學物質災害防救
    及應變相關訓練、演練或會議使用為原則,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但以本署之使
    用為優先: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民營企業、法人或團體。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學術機構。
(四)經我國政府核准之外國機關(構)或其公、民營企業。
(五)其他經專案核准之單位或團體。

五、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須填具「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申請
    表」(附件一),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使用日前三十日,本
    署得就申請內容予以審核,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申請結果。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繳費方式說明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設備(施)使用費及相關訓練費用,依「中區毒化災
      專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附件二)規定收取,並依繳
      款資訊所訂方式繳納予本署。
(二)申請單位使用期間所產生之水電費,以電費計算,依實際使用度數
      核實計價,並由申請單位繳納予本署委託營運機關(構)。
(三)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後十四日內,或於預定使用日前完成繳
      費;未依期限完成繳費者,得視為放棄使用申請。
(四)第一項所列各項費用,如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奉核准後,得予減
      免。

七、為兼顧申請單位權益及本中心場地資源之有效運用,並考量行政作業
    成本及實際運作情形,訂定申請單位於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申請取消
    使用時之退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地方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或因本中心設備突發故障致無法提供場地或相關服
      務時,得由本署視實際情形辦理全額退費或協助改期使用。
(二)申請單位因故取消場地使用者,其退費標準如下(以提出取消申請
      日與預定使用日之期間距離計算):
      1.於使用日前十四日(含)以前通知取消者,退還已繳費用百分之
        八十。
      2.於使用日前七日至十三日通知取消者,退還已繳費用百分之五十
        。
      3.於使用日前六日內(含當日)通知取消者,不予退費。

八、本中心場地僅供申請單位依核可之內容使用,申請單位應依訓練內容
    及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以確保參與
    人員及場地安全。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已核准或使用中者,
    得立即停止其使用,申請單位並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毀損本中心場地或設施者。
(四)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破壞或改變設備之原有用途者。
(六)違反本中心相關使用規定者。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