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56109405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期藉由循環標
    誌之授權使用,鼓勵產業投入生產循環產品及提供循環服務,並提升
    公私部門及消費者購買意願,達到資源有效利用、減少廢棄物及減碳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製造、輸入、販賣、提供具循環特性之產品、服務業者,得向本部申
    請使用該項產品或服務之循環標誌。
    前項所稱循環特性,指產品或服務具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
    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或可維修延長使用等有助於提升
    資源使用效率及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性質。
    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之品項及技術規格,由本部公告之。

三、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使用循環標誌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
      件。
(三)產品或服務循環特性之說明資料。
(四)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實績。
(五)申請之產品已定有國家標準者,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之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符合本部公告列管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及相關法規規定之
      證明文件。
(七)切結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四、前點第三款所稱服務循環特性之說明資料,規定如下:
(一)申請之服務項目,其循環特性屬具可重複使用性質者,應符合清潔
      、清洗、維運租借平臺或其他經本部認可之方式。
(二)申請之服務項目,其循環特性屬具可維修延長使用性質者,應符合
      下列方式之一:
      1.提供使用過之物品回收服務。
      2.重複填充。
      3.提供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服務。
      4.提供維修服務及設置維修點。
      5.提供一定保固年限。
      6.其他經本部認可之方式。

五、本部受理循環標誌使用權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形式審查:本部應就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完整性審查。
(二)實質審查:本部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列席說明、提供意
      見,或以產品抽測、服務場所訪查等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
      請申請者列席說明。但申請之產品或服務屬本部公告循環產品或循
      環服務之品項及技術規格者,得僅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申請文件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內容有欠缺者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
    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逾期未補正
    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產品或服務經審查通過者,本部得授予該項產品或服務之循環標誌使
    用權。

七、取得循環標誌使用權人(以下簡稱循環標誌使用人)應依下列方式使
    用循環標誌:
(一)不得變更循環標誌圖樣。
(二)應標示於產品或其包裝、販賣網站、販賣場所或服務場所。
(三)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之使用方式。

八、循環標誌使用人須配合於每年三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循環產品之產銷
    數量或循環服務之服務量。
    本部得不定期對循環標誌使用人進行產品抽測及生產製造過程或服務
    場所訪查。

九、循環標誌使用期間為三年,期滿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
    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應重
    新申請。
    前項展延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原授權使用循環標誌之同意文件及
    第三點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十、本部公告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之品項及技術規格修正或廢止者,循環
    標誌使用人得繼續使用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時止。

十一、循環標誌使用人變更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部申請變更:
  (一)申請者名稱。
  (二)申請者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變更申請書。
  (二)原授權使用循環標誌之同意文件。
  (三)變更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申請審查通過並換發原授權使用循環標誌之同意文件者,其有
      效期限同原同意期限。
      產品名稱、產品型號或原申請符合之認定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提
      出申請。

十二、循環標誌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循環標誌
      使用權,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已解散、歇業或喪失申請資格。
  (二)未依授權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擅自使用循環標誌於未經授權之產品或服務。
  (四)未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提供或提供不實之使用情形資料,經通知
        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五)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部依第八點第二項所為產品抽測、生產製造
        過程或服務場所訪查。
  (六)本部依第八點第二項進行產品抽測或服務場所訪查發現不符合使
        用條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七)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等情形。
  (八)其他違反環保法令之行為,且經本部認定情節非屬輕微。

十三、本部得於指定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本部前一年度授權使用循環標誌之產品、服務總量與第八點第一
        項產銷數量及服務量。
  (二)循環標誌使用人與其產品或服務之品項、循環特性及技術規格符
        合情形。
  (三)未經本部授權擅自使用循環標誌,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之違規案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