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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營建工程環境保護卓越獎推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41050494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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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推動環保管理優良之營建工程,激勵
    營建業主及施工廠商間之良性競爭,並作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學習標竿
    ,共同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建工程環境保護卓越獎(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之選拔,
    類別如下:
(一)公共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興辦之工程,推動污
      染防制成效優良者。
(二)非公共工程類:非屬前款規定之工程,推動污染防制成效優良者。
      本部得視年度需求,於各類別下增設組別。

三、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參選對象,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
      建工程。
(二)未曾獲得本部工地環保管理優良行動獎或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
(三)至年度報名截止日時之施工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遴選:
(一)自年度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
      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
(二)欠繳環保罰鍰或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
(四)曾違反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五)營建工程產出之土石方或營建混合廢棄物有遭非法棄置情形。

五、各地方政府依下列類別及名額,推薦轄區內符合資格之營建工程報名
    參選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
(一)公共工程類:一件。如屬地方政府及所屬興辦之公共工程,得增加
      推薦一件非屬地方政府及所屬興辦之公共工程。
(二)非公共工程類:一件。

六、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遴選原則每年辦理一次,時程如下,並得視年度
    實際情形調整:
(一)每年一月至四月,公告當年度遴選須知。
(二)每年五月至六月,接受推薦報名。
(三)每年七月至八月,完成書面資料初評作業。
(四)每年九月至十月,完成現場複評作業及獲獎名單確認。
(五)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辦理頒獎及表揚典禮。

七、各地方政府於年度受理推薦截止日前,依年度遴選須知檢具書面資料
    、推薦表及自主檢核表完成報名程序,提送資料原則以電子檔方式繳
    交。

八、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由本部大氣環境司召集專家學者五人及政府機關
    相關代表三人,組成遴選小組,參與書面及現場遴選作業。
    本部得召集相關司署成立工作小組,提供法令規定、防制措施及其他
    必要之補充說明,供遴選小組參考。

九、年度報名截止後,由工作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召開第一次遴選
    小組會議,公布第一階段初評結果。
    第二階段複評作業完成後,召開第二次遴選小組會議,確認各組獲獎
    名單,並經核定後公布獲獎名單。
    評選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初評(占總分百分之三十):針對受評單位提出之初評書
      面報告內容給分,初評得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各組擇優取前五名進
      入第二階段複評程序。
(二)第二階段複評(占總分百分之七十):採現場訪視方式進行,除檢
      視相關書面資料,並由受評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三)複評順序及日期由本部大氣環境司排定,並於二週前通知受評單位
      。
(四)複評作業後,受評單位之補充資料應於複評日次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
    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之評選指標項目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二)水資源節用及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再利用。
(四)噪音防制措施。
(五)節能減碳措施。
(六)其他減污創新技術、工法或措施。

十、營建工程環保卓越獎表揚對象為獲獎工程之營建業主及施工廠商,由
    本部公開頒發獎牌或獎盃。得獎之獎項原則如下:
(一)金級獎:總評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銀級獎:總評分達八十分以上。
    本部得視年度需求,增設獎項。

十一、遴選作業由本部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相關行政
      庶務工作。

十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現場複評過程將進行攝錄影記錄,影音資料將用於本案相關活動
        及後續宣導推廣。
  (二)參選單位檢送之資料不予退還。
  (三)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申請、現場評比及簡報所檢附之資料,作為
        環境保護文宣及網站之內容。
  (四)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辦理績優事蹟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
        或宣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三、獲獎單位自遴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發生重大危害環境、公共安全
      、社會公益、重大職業災害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本部得取消獲獎資格;已領獎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獎項
      ,並追回獎牌(盃)。
      前項情形,該單位自取消、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選。

十四、其他有關本獎項詳細規定,本部年度遴選須知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