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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氣字第1149101321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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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自主減
    量計畫各項申請(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相關作業,特設自主減量
    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自主減量計畫(含指定目標)申請核定、變更及展延,並提出
      准駁之建議。
(二)提供與自主減量計畫或指定目標有關事務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及諮詢
    事宜;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具相關領域專業之專家學者
    派(聘)兼之,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另置本小組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氣候變遷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前項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
    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僅得連任
    一次。

五、本小組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
    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六、本小組得設初審分組,於本小組開會前召開會議協助審查申請案。
    初審分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組成。
    初審分組之主席,由本部氣候變遷署人員擔任。
    初審分組會議之議決,應有初審分組全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始得為之。

七、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程序審查:本小組工作人員應先就文件完整性進行審查,文件不全
      者,由本部函請通知補正。
(二)實質審查:
      1.初審分組會議召開前,由本小組工作人員研提審查意見並送初審
        分組辦理初審。
      2.初審分組會議如認定申請案資料未符規定,由本部函請通知補正
        。
      3.初審分組如已獲致初審結論,應提報本小組審查。
      4.本小組如認有必要,得將申請案退回初審分組審查;如獲致審查
        結論,作成建議供本部為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逕由初審分組作成審查
      結論,提交本小組確認後,供本部作為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1.申請案為基本資料變更。
      2.經本小組決議無須提送本小組審查之案件類型。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提報本小組之審查次數,同一申請案至多以二次為
    限。但情形特殊,經本小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本小組及初審分組應依下列原則審查申請案,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
    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相關事項:
(一)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之正確性。
(二)自主減量計畫邊界設定及申請內容之合理性與正確性。
(三)年度指定目標設定之合理性。
(四)各項減量措施及其查核方式之合理性。

九、本小組委員、初審分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案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