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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補助廢污水處理技術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31068728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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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鼓勵具
    創新、資源循環及低碳節能之新興廢污水處理技術開發運用,邁向淨
    零排放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本要點補助計畫之類型如下:
(一)創新研發型計畫,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要之類型。
(二)技術精進及運用計畫,以既有技術提升精進導入模廠運用為主要之
      類型。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使用或其他本部指定之項
    目。

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計畫之收件
    截止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及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部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本部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
    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
(二)初審:
      1.由本部業務承辦單位進行初審。
      2.審查申請案內容與本部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3.申請案件數總金額逾該年度補助額度時,以不逾補助額度一.五
        倍之申請案件數送請複審。
(三)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審查複審案件之內容、
      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項目。(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
      九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本部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評核
    。
    本部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結果,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委託事項、補助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委託、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
      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受補助單位聲明不實者,
    本部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八、申請單位應於本部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屆期
    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
      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九、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
    時,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
    清冊,送本部查核。
    本部執行補助計畫成效綜合評估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
    資料。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
    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部相關報告審查會議審查不合格,且
      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十、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
    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
    施權利。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部核准或補助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所定補助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補助
      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水污染防治基金支應,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水污染防治基金等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