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新
增地方環保機關業務,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補助
地方環保機關進用契約人力辦理新增業務,以利政策推動執行及作為
地方環保機關申請計畫補助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以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為上限,補助人數原
則依年度納入之預算分配名額,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
1.薪資
(1)敘薪原則比照環境部特約助理環境技術師最低薪資起敘(二八
○薪點)。
(2)機關應依計畫人員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放年終獎金,發放對象為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之計畫人員。全年度在職者之年
終獎金不得少於一.五月薪資。
(3)機關應依年資與薪資參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4)計畫人員得依機關相關規定,依年資調整月支工作酬金。
2.加班費
(1)每小時加班費率,按該計畫人員每月實際薪資除以二四○計算
,得申請補休。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
加班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2)加班費報銷時數上限,原則每人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惟經機
關簽准同意者,上限得至每人每月不超過三十小時。
3.未休假加班費:每人每日未休假加班費以每月薪資(含勞健保、
勞退雇主提撥)除以二四○小時*八計,計畫人員每年休假日數
逾十四天者得補助本項費用。
4.休假補助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一萬六千元。
(二)差旅費
1.配合執行計畫工作內容及工作公務出差,差旅費用比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差旅費相關規定。
2.報支標準
(1)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搭乘經濟艙(標準)座
(艙)位,並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核實列支
。
(2)住宿費:每人每日上限新臺幣(下同)一千六佰元,檢據核實
列支。
(3)雜費:每人每日上限四百元。
四、工作內容:本要點補助計畫人員應以辦理新增業務為主(詳下所列)
(一)源頭管理業務
1.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及產品使用再生料之推動。
2.循環採購、產品資訊揭露、自主回收及維修策略及量能建置之推
動。
(二)特定民生消費品循環業務
1.紡織品(服飾)環保化設計、循環採購、多元回收、再使用及再
利用與再生料使用之推動。
2.行動電話回收促進、多元回收與循環採購之推動。
(三)物料資源循環業務
1.生物質、有機化學物質之源頭掌握、再利用及使用與處理等循環
業務之推動。
2.可燃廢棄物燃料化及能源化之推動。
3.推動再生粒料多元去化管道、海事工程應用。
4.金屬及化學品資源循環推動。
(四)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含石綿建材廢棄物之清理)。
(五)強化應回收廢棄物管理業務
1.加強回收處理業管理,包含優化作業環境、防災訓練及碳管理推
廣,並推廣再生料循環使用體系、開拓多元去化管道。
2.針對不易回收之應回收廢棄物加強回收政策宣導,廢機動車輛占
用道路查報、張貼、拖吊等工作。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五、補助作業方式:
(一)地方環保機關應依據本署補助項目,於函文指定期限內研提經機關
首長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署審核,申請補助計
畫書應具備內容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及現況說明。
2.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應以量化說明)。
3.計畫經費明細表。
4.每期支用狀況表。
(二)地方環保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署補
助計畫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
。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計畫項目時,應於變
更計畫前,檢送修正後計畫及修正前後經費明細對照表報本署同意
。
(三)地方環保機關辦理本署補助計畫,原則應在年度內執行完畢,執行
結果如有賸餘,應將賸餘款全額於年度內繳回本署。
六、補助撥款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分二次辦理撥付:
1.第一次於計畫核定後撥付前三個月所需經費。
2.第二次核撥後續核計數額,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進用人員薪資資料
、投保證明等相關資料申請核撥。
(二)受補助地方環保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申請第一期款撥付前至本署
「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系統依本署授予簽證主號,
登錄相關經費結構資料,原則每月至少應填報一次補助款執行數。
(三)補助經費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
整合平台填報結案,並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
七、管考查核:
(一)本計畫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
地方環保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
(二)查核結果,經評定年度計畫執行不佳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應予以懲
處,並酌予減列該地方環保機關次年度補助款。
(三)經查證地方環保機關未依本要點或相關補助規定辦理,或未配合本
署推動各項環保政策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
核,或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本署得酌予減撥當
年度補助款、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環保機關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
。
八、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環境
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
金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據行
政院主計總處修正相關規定滾動更新,下達地方環保機關憑辦。
(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署視需求訂(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