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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氣字第1129113762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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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碳費之徵收費率,特設碳費費率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碳費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二)碳費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
    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其中
    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有異動
    時,由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
    員,續聘僅得連任一次。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氣候變遷署人員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
    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九、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
(二)排放源類型。
(三)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四)排放量規模。
(五)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
(六)其他相關因素。

十、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本部。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