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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21306247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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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擴大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透過補助方式
    促進電動大客車營運於高運量路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
    業者),其所屬電動大客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營運之車輛。
(二)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甲類或乙類大客車。
(三)未曾領取本部電動大客車車體補助。

三、客運業者自交通部公路局、直轄市及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以下簡
    稱各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所屬電動大客車各車輛正式營運之日起,
    營運期滿一年後,得分年檢具下列文件提出補助申請,經各公路主管
    機關確認後核轉本部審查:
(一)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營運里程統計表。
(四)載客人次統計表。
(五)補助款領據。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各公路主管機關受理客運業者依前項提出之申請後,如有申請文件不
    齊、內容錯漏或不合格式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逕行退件。
    各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轉申請案時,應同時敘明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四款之初審結果。

四、本部收受各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之補助申請案,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
    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
    數不得超過二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
    理其申請。但經本部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五、客運業者補助申請案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每車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
    一百六十萬元為上限。每車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並以補助四年為限。
    各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營運里程:依受補助車輛於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與補
      助費率(如附件)加以核算。
(二)載客人次:依受補助車輛於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以實際使用電子票
      證搭乘人次及投現搭乘人次與補助費率加以核算。
    前項各款營運里程或載客人次補助項目,每車每年單一項目補助金額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六、客運業者補助申請案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依核定補助金額撥付
    予原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並由其據以轉撥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
    。
    前項補助,於本部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並停止辦理本補助。

七、申請補助文件及相關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
    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