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一次用旅宿用品,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
而設計加工製成之產品,其包裝、容器或產品本體以塑膠或含塑膠成
分材質製成,一般用於個人盥洗、保養及衛生用途,客觀上不再經洗
滌或收集後重複提供消費之下列用品:
(一)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
(二)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
二、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
(一)旅宿業:指發展觀光條例所稱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二)其他住宿業:指前款以外從事住宿服務之行業。
三、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容量小於一百八十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
品。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供消費者自由取用
。但於其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陳列者,不在
此限。
四、違反公告事項三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
五、本公告生效前,限制使用對象得採行下列措施,引導消費者自備個人
衛生用品:
(一)提供價差或經濟誘因措施。
(二)於官方網站、訂房平台或營業場所等明顯處公布本公告事項三規定
之作法及前款價差或經濟誘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