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
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
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
一、係指僅處理 D-0501 廢耐火材、D-0599 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R-0503 營建混合物、H-1009 其他一般廢棄物(僅屬裝潢修繕廢棄
物者)等四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其他處理場、再利用
機構,應依該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涉及處理其他種
類廢棄物者,仍應依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三、本署一○○年六月十五日環署綜字第一○○○○四八八三七號令自本
令生效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