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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組織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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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
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
    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