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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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110210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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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
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
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四、本署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環署廢字一○八○○四三一八三號令,自
本令生效日廢止。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