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水肥、廢潤滑油、廢食用油、廢鐵、廢紙、廢玻璃、
廢塑膠、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天然或人造纖維布、一般
垃圾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方式,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
一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動物傳染病防治之需要或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需求,
依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災害防救法規定辦理,從其規定。
二、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
施行前,各執行機關已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本
公告所列一般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計畫,且其再利用機構及清除者資
格具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