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開關及繼電器。但不含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最高含汞量為二十
毫克以下之極高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之高頻
射頻開關及繼電器。
(二)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三)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含體溫計)及血壓計等非電子
量測儀器。但不含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者。
二、前項禁止輸入之含汞產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
(三)屬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而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