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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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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處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