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
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
性關注化學物質),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其運送車輛應裝置即時追
蹤系統之規格如附件。
二、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申報簡易運送表單者,應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行動裝置軟體,回
傳運送起迄點及軌跡資料,其行動裝置軟體版本應為 Android 8.0
以上或 IOS 10.0 以上。但其運送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者,其規格
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