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公告施行前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70052636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於修正前之
    過渡期間,依本原則內容執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工作。

二、本計畫修正前既存固定污染源、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涉及固定污染
    源削減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等相關法規,其規範內容已明定
    於本計畫者,逕行適用本計畫規定。

三、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申請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規定辦理。

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
    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前述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排放量作業方式
    ,應依本計畫捌、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