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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40083842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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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
    管制計畫,特設置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每三個月定期召開總量管制推動成果檢討會議,並於當期總量管制
      結束後召開總執行成果檢討會議。
(二)掌握總量管制區空氣品質變化趨勢,包含空氣品質標準符合情形、
      空氣污染物濃度等。
(三)掌握總量管制區之國家排放清冊、空氣污染物排放源(點源、線源
      及面源)排放量分布情形。
(四)掌握總量管制區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成長與對環境的衝擊。
(五)評估削減量差額市場供需情形及管理平台運作情形,提出因應作法
      建議。
(六)擬定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下一期程削減目標及推動方式。
(七)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排放量申請及轉送公私場所依同
      條第五款申請之審查作業。
(八)擬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五款申請審查通過之減量方式。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擔任。
(二)成員人數共十七人(含召集人)。
(三)組成代表含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產業代表、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
      代表。
(四)任期為三年。
    機關代表由總量管制區內地方政府推派,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
    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專家學者、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
    表由本署遴選;產業代表由經濟部推派。

四、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成
    員代理主席;機關代表及產業代表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學者、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表
    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未能出席者,得於會前提出書
    面意見。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