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107655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
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
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
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