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利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以監測飽和含水層
地下水水質,取得代表性水樣為目的,研擬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依
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之監測井,依據不同設置目的,分為以下二類:
(一)以監測背景水質為目的之區域性監測井。
(二)以污染預防、調查或查證為目的之監測井。
三、監測井設置規劃人員於監測井設置作業過程中應於現場監工,並於紀
錄表單之對應欄位簽認。
監測井設置規劃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水利、地質、環工等相關專業院、所畢業,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或經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技師
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設井工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二)大專院校水利、地質、環工專業或相關類系、組、所畢業,或經普
通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設井工程五年以上經
驗者。
四、監測井設置前需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井址評估工作,確認井址地籍資料(含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瞭解井址附近之架空輸電線、電話線、地下電纜、管道、地下設施
、水電供應及其他可能影響施工之條件。
(二)蒐集場址周圍之水文地質等相關資料,依據設置目的進行監測井之
設計,提出監測井設置規劃報告,監測井設置規劃報告綱要內容如
附錄一。
(三)監測井井址依設置目的進行規劃,應避免設置於化糞池、抽水設備
或樹木等可能影響井體及水質之設施旁,但基於實際需要,監測井
設置規劃人員得依專業判斷選擇適當之替代井址。
五、進行監測井設置,應符合附錄二監測井構造設計、土壤採樣與判釋方
式、井孔鑽鑿程序、井管與井篩規格、濾料填實與封層程序、完井處
理等步驟之規定後,始可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與檢測作業。
六、為利於監測井管理及資訊之保存,其井體保護構造、井位坐標及高程
測量、完工確核應符合附錄三之規定。
七、監測井設置規劃人員於監測井設置作業應確保現場工作安全及水、火
災之防範,並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注意監測井施工完成後場地之清理及復原,並將監測
井設置相關資料鍵入土壤及地下水管理資訊系統。
九、依本作業原則設置之監測井,以地下水水質監測、調查、查證為目的
,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而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