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投保環境
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退費(以下簡稱保險退費)及新投資於預
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以下簡稱工程退
費)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退費審核作業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依繳費人提出之前一年度保險退費及
工程退費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審畢後移由複審人員進行複審,其
審核內容如下:
(一)初審作業:檢視申請資料是否完備及申請退費項目是否符合收費辦
法第十條規定之退費要件,經核符合規定後,據以計算退費金額;
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查核。
(二)複審作業:確認初審退費項目與金額之核算是否正確,其對工程退
費項目之審認有疑義者,應再進行現場查核。
(三)申請之工程退費僅有部分符合退費規定或無法辨別分攤比率者,其
工資、連工帶料、工安衛生環保費、利潤管理費及意外責任險保險
費項目之可退費計算方式依附表規定。
三、退費審核期限經扣除繳費人補件期間,並以申請退費案件之申請項目
(含保險、工程項目)區分如下:
(一)初審作業:以每年八月一日為起算日,初審章用印日為完成初審日
,審核期間如下:
1.申請項目為一至二項,三個月內完成。
2.申請項目為三至九項,五個月內完成。
3.申請項目為十項以上,六個月內完成。
(二)複審作業:以收到初審案件之次日為起算日,複審章用印日為完成
複審日,審核期間如下:
1.申請項目為一至四項,二個月內完成。
2.申請項目為五項以上,三個月內完成。
(三)初審作業及複審作業須進行現場查核者,前二款規定之審查期限得
再延長一個月。
四、申請案件複雜或其他重大因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審查者,得予以展延
,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
五、繳費人未依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未於時限內補
件者,駁回其申請。
六、退費審核作業完成初審及複審程序後,進行核定作業,由本署核定保
險退費及工程退費金額,並通知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