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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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次數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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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
款規定「申請前之一年內,因未依法清理廢棄物經主管機關告發二次
以上」之次數計算,不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因
網路申報違規致告發處分之次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