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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5610266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並自即日生效).pdf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環部循字第1156102665號公告.pdf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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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安全庫存及環
保標章取得比例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
理法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