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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8011512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環署基字第0980115122號公告.pdf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
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基金安全庫存及環保標章取
得比例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
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