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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環境守護隊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1090005784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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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使各級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
    環保) 機關人員及環境守護隊成員於執行本署環境守護隊服務計畫各
    項工作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本署 93 年 11 月 26 日環署管字第 0930087229 號函頒環境
    守護隊服務計畫。

三、成員之招募、甄選及訓練
 (一) 招募
      1.國內退休軍公教人員,70  歲以下具有服務熱忱、愛護環境、志
        願貢獻社會者為招募對象。
      2.各地方環保機關應主動洽請轄區內軍公教機關 (構) 學校協助招
        募。
      3.環境守護隊成員得推薦符合招募對象之人員送當地環保局辦理甄
        選。
      4.各級環保機關應於機關網站中建立招募網頁及連絡窗口,提供國
        內退休軍公教民眾參加環境守護隊之相關資訊及報名管道。
 (二) 甄選
      1.各級環保機關對報名參加環境守護隊之民眾,應加以甄選;資格
        不符者,受理單位應適時委婉告知原因。
      2.各級環保機關應定期將甄選合格名單陳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三) 訓練
      1.本署彙整甄選合格名單達一定人數後,由本署訓練所辦理訓練事
        宜,必要時得分區辦理。
      2.訓練方式以集中實地訓練為原則。最近 3  年內自環保機關之業
        務或稽查等單位退休者,得採網路線上訓練及測驗方式辦理。
      3.經連續 2  次調訓無故未到者,不再予以調訓。
      4.經本署訓練合格者,由本署聘為環境守護隊成員,聘期 3  年並
        發給聘書及義工證,授予識別「電腦代號」;每年並由本署統一
        辦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內容本署得視實際需要及年度預算
        增減之。
      5.訓練及意外保險所需經費 (含學員食宿及報到、結訓時往返交通
        等費用) 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組織作業
 (一) 組織
      1.環境守護隊由本署輔導成立,總部設於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下設
        北、中、南三區連絡組;直轄市及各縣市環保局得輔導成立若干
        分部,每分部以 10 名以上 (離島縣 5  名以上) ,100 名以下
        義工為原則。
      2.總部置總連絡人、副總連絡人各 1  名,區連絡人、區副連絡人
        各 3  名;各分部置連絡人、副連絡人各 1  名。
      3.總連絡人綜理環境守護隊一切事務,副總連絡人襄助之;三區連
        絡組連絡人、區副連絡人襄助總連絡人處理所轄連絡組一切事務
        ,並輔助轄區分部之運作;各分部連絡人綜理分部一切事務,副
        連絡人襄助之。
      4.各分部連絡人、副連絡人由分部隊員互選之;三區連絡組連絡人
        、區副連絡人由轄區內各分部連絡人推選之 (轄區內如未成立分
        部,由該區隊員互選之) ;總連絡人、副總連絡人由三區及各分
        部連絡人推選之。第 2  任起任期均為 3  年,自 96 年 12 月
        23  日起算,得連選連任。
      5.總連絡人出缺時,由副總連絡人繼任;總連絡人及副總連絡人均
        出缺時,由三區及各分部連絡人代表推選之,補足原總連絡人及
        副總連絡人當屆之任期;各區 (分部) 連絡人出缺時,由副連絡
        人繼任;連絡人及副連絡人均出缺時,由總連絡人指定各該區 (
        分部) 隊員 1  人代理之,補足原連絡人當屆之任期,並將指定
        代理人名單送本署備查。
      6.為加強與環境守護隊之聯繫、溝通,各級環保機關應置連絡員若
        干人,並指派人員兼任之,輔助環境守護隊之運作。必要時各地
        方環保機關得協助借用轄區內環保設施。
      7.各分部成立後,環保局應將該分部連絡人、副連絡人及隊員名冊
        函送本署備查。
 (二) 運作
      1.環境守護隊依本署環境守護隊服務計畫及本要點自行運作;必要
        時由環保機關予以協助。
      2.環境守護隊各項會議或活動,原則上由守護隊自行召集,必要時
        由本署、當地環保局協助。幹部會議每 3  年至少召開 1  次,
        研商環境守護隊事務之推動及幹部改選等事宜;各區、分部亦同
        。
      3.各級環保機關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或講習。
      4.環境守護隊、環保機關召開之有關會議、活動或訓練、講習,環
        境守護隊成員應積極參與,提供意見、反映輿情、吸收新知或任
        務成果報告、經驗分享等。
      5.環境守護隊成員應主動守護在地環境,日常生活中如發現有污染
        環境事件時,應協助取得污染事實之佐證照片與資料,通報環保
        機關處理。
      6.環保機關稽查督察單位對於環境守護隊義工通報案件應列為專案
        管制,派員處理並追蹤處理結果,即時登錄 (回應) 處理結果。
      7.環境守護隊成員於聘期中,如因回任公職、長期出國或無意願繼
        續擔任義工,應主動通報本署解聘;未通報者視為自動離隊。
      8.環境守護隊成員於聘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解聘。
      (1) 利用假藉環境守護隊名義,向事業單位、民眾詐欺、恐嚇或勒
          贖,經查證屬實者。
      (2) 有刑事犯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3) 因故無法執行環境守護隊有關服務工作者。
      9.環境守護隊成員聘期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 年滿 70 歲。
      (2) 聘任期間有刑事犯罪情事。
      (3) 無意願繼續擔任環境守護隊義工。
      (4) 無法執行環境守護隊有關服務工作。
      (5) 聘任期間未執行本要點所定服務工作,且未出席有關會議或活
          動。
     10.自動離隊或經本署解聘、不予續聘之環境守護隊成員,應主動將
        聘書、義工證及保險證繳回本署;惟自動離隊義工於聘期屆滿前
        ,離隊原因消失請予歸隊者,本署得恢復聘任,發還聘書及義工
        證,並視情況發還保險證或辦理保險事宜。
     11.於聘期中解聘之義工未於離職日起 1 個月內繳回聘書、義工證
        及保險證者,本署得予註銷,並通知各級環保機關,並刊登本署
        網站。

五、服務工作
 (一) 經常性工作
      1.發現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先透過全國公害陳情專線電話 (0800
        -066666)  向當地環保局或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三區環境督察大隊
        通報舉發,並在環保人員到達現場前協助在場蒐證;事後應將取
        得污染事實之佐證照片資料,上網登錄本署環境守護隊義工通報
        系統 (網址:http://ww3.epa.gov.tw/vlogin.asp) 。
      2.發現環境污染事件有違法之虞者,立即拍照蒐證,詳細記錄,並
        將佐證照片及資料,上網登錄本署環境守護隊義工通報系統。
      3.宣導環保法令,勸導民眾改善亂丟垃圾,亂吐檳榔汁、渣,隨意
        張貼、噴漆、繫掛、散發廣告,疏縱寵物隨地便溺,製造噪音妨
        害安寧,或其他妨害環境衛生行為。
 (二) 特殊、專業性工作
      1.協助蒐集民眾對環保政策之意見。
      2.依環保機關需求,由環境守護隊組成專業服務團,對特定污染區
        域或固定污染源進行團體性主動協談輔導服務。本項作業,由該
        環保機關支付環境守護隊專業服務團成員交通、住宿及膳雜等必
        要費用。

六、其他
 (一) 環境守護隊推動及輔助運作等事宜,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辦理。
 (二) 環境守護隊北、中、南區連絡組協調聯繫所需場所及設施,得由本
      署環境督察總隊協調有關單位借用之。
 (三) 環境守護隊成員均為無給職,志願義務性貢獻社會,在其生活中盡
      一份心力主動守護在地環境。個人使用之蒐證器材或上網設施等均
      應自備,各級環保機關不另補助。
 (四) 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對義工通報之重大污染案件,應依本署「重大公
      害事件環保機關緊急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派員查處。其經查處有
      防制 (治) 成果者,應主動提報本署管考處審查;符合本署「獎勵
      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署核發獎勵金,以增進
      環境守護隊隊員之成就感。
 (五) 對於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之環境守護隊隊員,各級環保主管
      機關應主動提報本署綜計處審查;符合本署「推動環保有功環保義
      務人員遴選表揚」規定者,由本署表揚,以嘉勉優良環境守護隊隊
      員之義行。
 (六) 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本要點之成效,納入本署管制考核,作為年度評
      比之參據;各級環保機關及人員執行績效優良者,應予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