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101.11.12.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10101387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核釋廢(污)水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排放,惟許可登記之處理
          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添加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
          藉由稀釋廢(污)水方式排放,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款所稱嚴
          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