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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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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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一、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
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
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二、本公告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