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核釋向本署公告委託之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之「委託」包含「委任」及「委託」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2413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本署公告委託之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
許可證」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前述條文之「委託」,係包含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委任」及第二項「委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