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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第2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82600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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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水質檢測方
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規定,
水樣不得分裝之檢測項目,每八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三次進行檢測
,取其平均值。
二、非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規定
,水樣不得分裝之檢測項目,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二次採樣進
行檢測,取其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