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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40064789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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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管理,使各受委託
    機關之審核作業,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地方環
    保主管機關之管制業務需求,以作為後續委託審核作業查核管理之執
    行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委託其他
    機關受理水措計畫申請審核作業。本署、受委託機關及地方環保主管
    機關均依本要點辦理審核、核發及其後相關查核管理工作;其執行流
    程如附圖。

三、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審查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區內事業水措計畫審查時,應確認屬水措計畫之申請,及其檢
      具之水措計畫相關資料、後續補正文件,已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非屬本要點規定審核之對象,受委託機關應駁回申請。未公開於
      本署指定之網站者,受委託機關應退回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應駁回申請,不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二)審查水措計畫時,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應進行現勘,至少針
      對水措計畫各處理單元拍照,註記拍攝日期,並公開於本署指定之
      網站。
(三)水措計畫核准後,受委託機關應將核准內容上傳於水污染源管制資
      料管理系統,並通知事業領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及告知事業應將水
      措計畫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受委託機關確認事業將水
      措計畫核准內容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後,始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
      文件。受委託機關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後,應將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首頁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核發時應同時副知所在地
      環保主管機關。

四、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應配合本署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進
    行現場查核之工作,提供水措計畫相關資料,並於一定期限內回覆本
    署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改善情形。

五、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應執行事項如下
    :
(一)接獲受委託機關通知時,應確認下列事項,未符合時,應限期函請
      受委託機關改善:
      1.已登錄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檢核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內
        容是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2.確認屬本要點規定審核之對象,如非屬審核對象,應通知受委託
        機關撤銷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3.確認事業之水措計畫申請相關資料、後續補正文件、核准文件及
        受委託機關之現勘照片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二)應篩選受委託機關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核發案
      件之百分之五至十進行現場查核;發現錯誤或疑義,應通知受委託
      機關更正或說明,並得邀集受委託機關共同查核。
(三)前項現場查核工作完成後,應將查核結果函知受委託機關,並應將
      結果公開於本署指定之網站。

六、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發後,本署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每年確認受委託機關核發資料建檔情形、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核結
      果及資訊公開上網情形,並視執行情況針對委託審核案件篩選進行
      抽查。
(二)彙整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水措計畫現場查核審核結果、受委託機關意
      見回覆辦理情形及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檔情形,於每年十
      月底前完成稽核作業。視執行情形邀集受委託機關及相關地方環保
      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檢討改善方式。
(三)受委託機關當年度水措計畫申請文件、歷次補正文件與核准文件,
      及各水措單元現勘照片上傳至本署指定網站比率未達百分之百,未
      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本署得終止委託審查授權;經本
      署終止授權之受委託機關,其已受理尚未核發之案件,應轉由所在
      地環保主管機關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