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棄物清理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棄物清理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 (如附件) 。
附 件:廢棄物清理法公民訴訟之書面告知格式
┌────────┬─────┬───────────────┐
│項 目│內 容│說 明│
├────────┼─────┼───────────────┤
│告知人姓名或名稱│ │告知人為個人時,填寫個人姓名,│
│ │ │為團體時,填寫團體名稱。告知人│
│ │ │若為多數,可選定代表人,並另行│
│ │ │列冊。 │
├────────┼─────┼───────────────┤
│告知人身分證字號│ │告知人為個人時,應填寫身分證字│
│或統一編號 │ │號,有統一編號之團體則應填寫統│
│ │ │一編號。 │
├────────┼─────┼───────────────┤
│告知人地址、聯絡│ │儘量詳細填寫告知人的各種聯絡方│
│電話或電子郵件號│ │式。 │
│碼 │ │ │
├────────┼─────┼───────────────┤
│告知人之代表人 │ │告知人為公益團體時,應填寫代表│
│ │ │人。告知人若為受害人,且為公私│
│ │ │團體時,亦應填寫代表人。 │
├────────┼─────┼───────────────┤
│告知人之代理人 │ │告知人若委託他人代理提出,應填│
│ │ │寫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
│ │ │資料,並於附件中附上委託書影本│
│ │ │。 │
│ │ │若委託律師為代理人,應敘明代理│
│ │ │人姓名、事務所地址及聯絡電話等│
│ │ │資料,並於附件中附上委託書影本│
│ │ │。 │
├────────┼─────┼───────────────┤
│受告知機關 │ │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之主管機關。│
├────────┼─────┼───────────────┤
│受告知機關之代表│ │主管機關首長之姓名。 │
│人 │ │ │
├────────┼─────┼───────────────┤
│副本收受機關 │ │副本一定要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此外則視案件性質,自行決定副本│
│ │ │收受機關。 │
├────────┼─────┼───────────────┤
│副本收受者 │ │被指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法│
│ │ │令之公私場所。 │
├────────┼─────┼───────────────┤
│主旨 │ │敘明告知的主要目的與主張。 │
├────────┼─────┼───────────────┤
│公私場所違反之法│ │儘可能具體指明公私場所違反的法│
│令及違法之事實 │ │令 (不論是廢棄物清理法或該法相│
│ │ │關命令所訂的辦法、標準或其他規│
│ │ │定等) 、公私場所所在位置、違法│
│ │ │的時間、範圍及內容等。任何有助│
│ │ │於主管機關進一步採證之資料,應│
│ │ │以附件提出,俾主管機關得以確認│
│ │ │公私場所之違法事實。 │
├────────┼─────┼───────────────┤
│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儘可能指陳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法│
│之法令與具體內容│ │令條文與具體內容,並說明主管機│
│ │ │關就該條文所要求之特定作為、義│
│ │ │務,未善盡履行之責任,致構成執│
│ │ │法之怠惰等情事。 │
├────────┼─────┼───────────────┤
│受害原因之說明 │ │告知人若為受害人民時,應說明其│
│ │ │受害情形,若有具體證據應敘明並│
│ │ │於附件中提出。 │
├────────┼─────┼───────────────┤
│公益團體之證明 │ │告知人若為公益團體時,應敘明其│
│ │ │團體成立之宗旨,並於附件中提供│
│ │ │相關證明文件。 │
├────────┼─────┼───────────────┤
│附件 │ │包括前列公私場所違法事實、主管│
│ │ │機關疏於執行、受害事實等相關監│
│ │ │測資料、照片、影帶或其他文件等│
│ │ │。 │
├────────┼─────┼───────────────┤
│告知年月日 │ │告知人應於告知函載明書面告知之│
│ │ │年月日,但計算起訴猶豫期間的日│
│ │ │期,原則上依告知函交付方式而定│
│ │ │;以郵寄方式告知者,以交郵當日│
│ │ │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六十日等待起訴│
│ │ │期限之起算日;以親自遞送方式告│
│ │ │知者,依主管機關之收文日期為計│
│ │ │算六十日等待起訴期限之起算日。│
│ │ │由於行政程序法將於民國九十年一│
│ │ │月一日施行,屆時有關期日及期間│
│ │ │之規定,應適用之。 │
├────────┼─────┼───────────────┤
│告知人簽名及蓋章│ │告知人為個人時,由當事人或代理│
│ │ │人簽名或蓋章。告知人為團體時,│
│ │ │應蓋團體章,附加代表人簽名或蓋│
│ │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