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下稱本部)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
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第三十條基
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下稱本
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相
關任期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由機關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
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管理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
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