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檢舉不法領取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行為,以確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支出符合
補貼目的,並維持受補貼機構公平競爭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人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處分,於行政
救濟程序確定後,得以實收追回不法領取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給獎勵
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以實收追回不法領取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核給獎勵獎金。
三、檢舉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檢舉,本署應設置專責人員受理
: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具體證據(如附表)。
檢舉人親自以言詞向本署舉發之案件,本署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四、檢舉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經查證檢舉人身分不實者,本署得不予
受理。
五、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通知
檢舉人:
(一)同一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二)檢舉資料不足致本署無法查察者,且經本署限期補充,檢舉人屆期
仍未補充者。
(三)經查無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屬實者。
六、檢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不法行為而檢舉。
(二)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四)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不法領取補貼犯詐欺案件。
七、獎金領取:
(一)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
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金額平均分配之。
(二)經核定應予獎勵之案件,由本署通知受獎勵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金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八、本署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嚴予保密,檢舉書、紀錄及其他可能曝
露檢舉人身分之證據或資料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洩密情事,不論故意
或過失,本署均應依法議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檢舉人提供之事
證,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於結案日屆滿五年依法銷毀。但
檢舉人請求返還者,不在此限。
九、檢舉獎金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