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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440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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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之參考依據,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相關必要支出。                    
(三)復育成本:掩埋場封閉復育費用及焚化廠終止使用之預估拆除費用
      、環境監測費用。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
      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及相關必要支出。        
(五)土地使用成本:依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之土地使用費。  
(六)回饋金:垃圾處理場(廠)建場(廠)及營運二階段之回饋金。  
(七)折舊成本:各項清除處理機具、設備或設施依使用年限計算每年應
      負擔之購置成本。                                          
(八)其他收入:垃圾處理場(廠)售電收入、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收入
      。

三、執行機關代清除費用,應包括清除之工程建設成本(如貯存場、轉運
    站等設施)、管理成本、人工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及清除機具折舊成
    本,其計算方式如下:
    代清除費用(元/噸)=
    工程建設成本+管理成本+人工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元/年)
    ─────────────────────────── +
            年清除量(公噸/年)
  
            各項清除機具購置成本(元)
     ──────────────────────────  
      年清除量(公噸/年)╳ 六年(使用年限以六年計)

四、掩埋場代處理費用,應包括掩埋場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及土地使用
    成本三大項,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興建成本(元/公噸)= 
      工程建設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建場回饋金(元)
      ──────────────────────  +
                掩埋場總處理量(公噸)
              各項掩埋作業機具購置成本(元)
      ───────────────────────
   年處理量(公噸/年)╳ 六年(使用年限以六年計)
(二)營運成本(元/公噸)=
      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操作維護
      成本+營運回饋金- 其他收入(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
              
(三)土地使用成本(元/公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

五、焚化廠代處理費用,應包括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及土地使用
    成本三大項,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興建成本(元/公噸)=
      工程建設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建廠回饋金(元)
      ──────────────────────
                  焚化廠總處理量(公噸)
(二)營運成本(元/公噸)=
    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操作維
    護成本+營運回饋金-其他收入(元/年)   灰渣清理成本
   ────────────────── + ────────
       年處理量(公噸/年)            年處理量(公噸/年)
                 
(三)土地使用成本(元/公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