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
置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
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