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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循字第113611337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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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