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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B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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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強化跨部會及地方政府之合
    作,共同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國民健康,特設置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
    導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
(二)關於部會及地方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政策、計畫及措施之分工、
      研擬及監督。
    前項任務之相關空氣污染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由環保
    署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環保署副署長擔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另置委員七人,由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及教育
    部指派代表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
    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報幕僚作業由環保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報下設中部、雲嘉南及高屏空氣品質區(以下簡稱空品區)三個
    空氣污染減量行動小組(以下簡稱行動小組),於空品區公告為總量
    管制區後,行動小組轉為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各行動小組置召
    集人一人,由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暨噪音管制處(以下簡稱空保處)
    處長擔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下列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六人至八人:分別由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地方政府
      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二)學者專家四人:由環保署遴選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三)居民及當地民間團體代表四人:由空品區內之居民及民間團體推薦
      代表擔任之。
    行動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或學者專家、居民委員出缺時,應改派代表或補聘委員,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行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定期召開空氣污染物減量推動成果檢討會議。
(二)研析空品區內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研析空品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排放源(點源、線源、面源)排放
      量分布情形、境外移入污染及季節性因素。
(四)研析並推動空品區內空氣污染減量管制策略、防制措施、執行作法
      及成果。
(五)研析空品區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長
      與對環境的衝擊。

六、本會報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現場
    勘查。
    本會報會議主席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派委員代理主席。

七、各空品區行動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空品區內各地方
    政府輪流辦理;學者專家委員及居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未能出席者,得於會議前提出書面意見。但屬機關代表及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會議主席由行動小組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代理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進行勘查作業。

八、本會報及行動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由環保署解聘
    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屬空品區
      內空氣污染減量行動之管制對象。
(二)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與空品區
      內空氣污染減量行動之管制對象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負責人、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其他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九、本會報及行動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交
    通費、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