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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含硫量百分之○﹒○三五(不含○﹒○三五%)以上及十六烷指數為四十八(不含四十八)以下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857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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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環署空字第○九一○○七九九八一號公告之「
          自公告日起含硫量百分之○‧○三五 (不含○‧○三五%) 以上及十六烷
          指數為四十八 (不含四十八) 以下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自本
          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