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期程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
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作業(以下簡稱電子網路申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第一類固定污染源
,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第二類固定污染源
,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電子網路申請之文件格式、審查及核發程序等規定,應依固定污染源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三、電子網路申請應檢具之文件,包括以電子網路傳輸及以書面方式送達
之文件,應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送達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公私場所申請製程資料表(表 AP-M )。
(二)公私場所基本資料表(表 C)。
(三)公私場所污染防制/計畫目標(表 AP-G) 。
(四)公私場所製程設備資料表(表 AP-E) 。
(五)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表 AP-A) 。
(六)公私場所廢氣燃燒塔資料表(表 AP-F) 。
(七)公私場所排放口資料表(表 AP-P) 。
(八)公私場所粉粒狀物料堆置場資料表(表 AP-X) 。
(九)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資料表(表 AP-T) 。
(十)公私場所設備元件資料表(表 AP-O) 。
(十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全廠(場)使用資料表(表 AP-OS)。
(十二)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場資料表(表 AP-L) 。
(十三)公私場所廢水處理場資料表(表 AP-W) 。
(十四)公私場所油水分離池資料表(表 AP-I) 。
(十五)公私場所製程粉粒狀物料輸送設施接駁點摘要表(表 AP-C) 。
四、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
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規
定應檢具之文件,應以書面方式送達審核機關。
五、審核機關之審查,自公私場所提送之電子網路傳輸文件及書面文件均
送達之日起受理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通知公私場所
應於七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電子網路傳輸文件已送達,書面文件逾七日仍未送達。
(二)應以電子網路申請,而未以電子網路申請。
六、公私場所得於公告事項一所定期程前,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固定
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