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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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廢止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pdf
附表: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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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但表列製
程條件符合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者,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
二、前項固定污染源之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粒
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未達每年二公噸者,該項空氣污染物
不需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