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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300107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30010783號公告.pdf
附圖:磺溪水區範圍.PDF
附表一:磺溪水區行政區域範圍.PDF
附表二:磺溪水區之水體分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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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目的:確保磺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
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磺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約四十九點零七平
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及新北市金山區等之部
分,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據磺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
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