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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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82490A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11月25日環署水字第0910082490A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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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發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輸送或貯存設
備疏漏污染物或廢 (污) 水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
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如下:
一、操作異常、設施故障或意外事故之抑止或排除;必要時應即啟用備份
裝置。
二、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或採取減輕危害之措施。
三、減少或停止服務作業量。
四、清除洩漏污染物質。
五、劃設安全與管制區域,避免影響其他人員或事物。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