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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546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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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環署毒字第○○二七三三三號公告之「環境用藥製
          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許可證或許可
          執照後,其環境用藥之處理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