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依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
應依本公告之計量方式規定計算。
二、質量平衡計算作業執行程序如下:
(一)確認質量平衡計算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或個別物種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量之範圍:計算範圍得以單一操作單元、單一製程或全廠為單位
。
(二)確認質量平衡計算參數:與揮發性有機物或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原
(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廢水量、污染
防制設備削減量等質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公私場所應全面檢視納
入計算。
(三)確認質量平衡計算期間:以季為單位進行質量平衡計算,倘因故未
能以季為統計單位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其統計期間。
(四)揮發性有機物與個別物種質量平衡計算之符號定義及各項流布參數
計算規定,如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