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建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制度,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運作前依附表一規定檢送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
防及應變計畫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一式三份,送請當
地主管機關備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如有變更,最遲於一個月內重新檢送;當地主管機關完成備查後抽存
一份,一份轉送中央主管機關,一份退還運作人收存。但中央主管機
關另行公告規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檢送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或運作防災基本資料運作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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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檢送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檢送毒性化學物質│
│ │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 │運作防災基本資料│
│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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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氣│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超│氯、甲醛:任一場│
│ │態│過最低管制限量以上。但運作氯、甲醛│所單一物質任一時│
│ │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未│刻運作總量未達二│
│ │ │達二公噸者不在此限。 │公噸。 │
│ ├─┼─────────────────┼────────┤
│三│液│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超過三百│任一場所單一物質│
│ │態│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超過十公噸以上。│年運作總量未達三│
│ │ │ │百公噸或任一時刻│
│ │ │ │未達十公噸。 │
│ ├─┼─────────────────┼────────┤
│類│固│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超過一千│任一場所單一物質│
│ │態│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超過四十公噸│年運作總量未達一│
│ │ │以上。 │千二百公噸或任一│
│ │ │ │時刻未達四十公噸│
│ │ │ │。 │
├─┼─┼─────────────────┼────────┤
│第│氣│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超│任一場所單一物質│
│ │態│過二公噸以上。 │任一時刻運作總量│
│一│ │ │未達二公噸。 │
│ ├─┼─────────────────┼────────┤
│ │液│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超過三百│任一場所單一物質│
│、│態│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超過十公噸以上。│年運作總量未達三│
│ │ │ │百公噸或任一時刻│
│ │ │ │未達十公噸。 │
│二├─┼─────────────────┼────────┤
│ │固│免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
│ │態│ │年運作總量超過一│
│類│ │ │千二百公噸或任一│
│ │ │ │時刻超過四十公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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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本表所稱「以上」,係含本數之量。
註:二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總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免提報危害預防及應
變計畫。
註:三 本表所稱氣態、液態、固態指置於常溫、常壓下之性狀。
(備 註:附表二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53 期 33-35
頁)
三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除依需
要修正外,只需檢送一次。
四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 基本資料:
1 毒理相關資料:指物質安全資料表。
2 運作場所基本資料:包括運作場所之土地使用分類、地理位置、
地理條件、地形、氣象條件、敏感地區分布;敏感地區如鄰近人
口聚集、水庫、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醫院、學校
等。
3 運作廠 (場) 配置圖及地理位置圖:
(1) 運作廠 (場) 配置圖包括廠 (場) 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點分布
、緊急疏散救援路線、緊急救災應變器材分布,並標示比例尺
。
(2) 地理位置圖需涵蓋最大可能危害區,並包括村里行政區界、街
道巷弄及鄰近道路交通動線,並標示比例尺。
4 災害防救組織:包括廠內組織、聯防組織及其他動員組織與機構
之清單、名冊、防救災害組織說明。含可動員機構之清冊、名冊
。
(二) 預防:
1 各型事故危害區域評估:針對最大可能危害區、各種事件之相對
機率及可能結果進行評估。得參考設備相同或類似廠場之災變實
例或使用美、日常用擴散模擬模式推估。
2 訓練及演練:包括事故防範、應變及善後各項標準作業之訓練及
演練。
(三) 應變:
1 應變及善後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廠內外緊急應變指揮、警報、緊
急狀況通報、急救、醫療、通訊聯繫、災情評估、基層幹部指揮
、緊急關斷、緊急停車、疏散、災區隔離、洩漏圍堵方式、漏出
物質之收集、救災人員、器材與設備之調集、救災人員防護及請
求支援應變器材、秩序維持、災區民眾安置及善後等作業標準。
2 災害訊息:包括廠內外緊急訊息發布之時機、方式、對象及訊息
內容 (如廣播詞) 等。
3 應變設備器材:包括廠內外各種緊急狀況處理所需之緊急應變器
材種類、數量及其操作維護情形。
五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訓練及演練之紀錄,應置於運作場所保存一年
備查。
六 液態及氣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供民眾查
閱。公開供民眾查閱之方式及場所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七 主管機關得邀專家、學者、相關單位進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
變計畫與其執行情形之評鑑。經評鑑須改善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評
鑑結果限期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