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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1397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環署空字第1080013979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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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五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
份前後一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
期檢驗一次。